我贡献一波新闻素材,看对您有没有用: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已经建立在少年儿童保护领域建立起了严密的制度体系,但是不容回避的是,少年儿童保护事业总是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
在问题层面,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性侵问题,我认为这类事件频发的原因有三:
1.少年儿童在面对侵害事件中自救能力不足。
(中国传统家庭教育的单一性,以及留守儿童现象,都是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
2.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与现实情况存在落差。
(前些时间的王某某案尤其凸显了这一问题)
3.未成年人网络、性、安防教育课程缺乏实用性。
(老生常谈,但是仍然存在)
在应对层面,本人提不出什么切实有效的建议,但是可以把我认为有效的措施汇总一下,供大家参考:
1.未成年人安全防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界共同发力,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海霞曾于2020年6月28日央视新闻中提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细化到前所未有的地步,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尤其是年幼的孩子,他们对危险和侵害的认识往往很模糊,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应该共同发力,保护要全方位覆盖,尽可能不留死角。
我认为海霞这一主张是符合实际的,我国当下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制度的贯彻实施同样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2.具体措施应该坚持“刚性措施为主”,“柔性措施为辅”。
所谓“刚性措施”,即严格落实监管防护主体责任,带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界全力参与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来,具体包括:
(1)充分运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司法的保护机能与教育机能。
(2)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3)不断更新、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管技术措施.
(4)“督促监护令”从源头落实父母的抚养、监管与教育责任。
所谓“柔性措施”,即我们传统意义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措施。
其中,由于少年儿童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都在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刻不容缓。
不少学校开设的安全课程过于偏重技术指导,缺乏实践性,甚至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存在脱节,亟待进一步丰富、完善。
说完这些长篇大论,我再引出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与大家探讨:
我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有以下三点问题:
1.强制猥亵罪本身没有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这种缺陷对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比如人数众多,造成轻伤害这些情节,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2.猥亵儿童规定在强制猥亵罪的框架内,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观点也可应用于猥亵儿童罪,在我看来是不太妥当的。比如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具有同质性的观点。
3.刑法缺少对强制猥亵儿童行为的规制,导致这类行为的量刑幅度和猥亵儿童相同,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