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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岁女童遭虐待|律师:兽性未改,何以为人?

作者:aqi 来源: 日期:2025-4-30 人气:12 评论:0

早上开车上班路上听到新闻里报道黑龙江四岁女童遭家人虐待事件,作为一名律师,听到这样的新闻真的十分难受,不由内心发出感叹:兽性未改,何以为人?

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是人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有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观察事物,分辨事物,分析事物的能力,还可以创造和使用各种工具,而动物都不能做到这些。但话又说回来,有的兽性未改的人又比不上动物,就如黑龙江虐待四岁女童的“继母”。

在这里还得和大家介绍下黑龙江四岁女童被虐事件(该内容摘自澎湃新闻):黑龙江一农场4岁女童遭继母曲某殴打致重伤,被送往建三江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28日晚,黑龙江省创业农场官方微信公号通报称,与女童同住的女子曲某已被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进行关押,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4月28日,有微博网友爆料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建三江创业农场一4岁女童疑被殴致颅内出血,“孩子继母用剪刀把孩子的嘴唇都剪掉了。”

同日,知情人士李林告诉澎湃新闻,该女童在这次被打入院之前,已经因为被打受伤,于4月8日、4月13日住过两次院。“小孩13号因骨折住院,22号出院,23号早上7点多又被打,又送回医院。”

李林称,小女孩除了这次脑出血,身上还有烫伤等多处旧伤。“孩子父亲跟继母好像是去年在一起的,期间殴打了孩子不止一次。”

李林说,小女孩平时性格活泼,漂亮可爱,“但被打得神志不清了”。

女孩的父亲是否知晓,并参与殴打?

李林表示不清楚。他表示,“孩子父亲是否认的,说孩子有自虐倾向,伤是孩子自己弄的。”李林说,“但打孩子不是一次两次了,他肯定是知道的。”

他表示,昨日他通过派出所了解到,孩子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仍未清醒。女方则已经被送到看守所。

29日上午,女童的生母张女士告诉澎湃新闻,知情人士李先生是好心人,目前正在提供帮助。她称,孩子身上有多处烫伤等旧伤,不止一次遭到虐打,上次住院就是因为孩子鼻梁骨被打骨折。

4月28日16:08,佳木斯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账号转发媒体报道称,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28日5:18,黑龙江省创业农场官方微信公号“黑龙江省创业农场”消息称,2020年4月23日,4岁受害女童于某茜因重伤被送往建三江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建三江人民医院向建三江管理局公安分局110报警,后转警到创业派出所。

前述消息称,创业派出所接警后立案,进行走访调查,突击审讯,查证有关违法犯罪事实。农场社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社区居委会通过日常走访和邻居询查,详细了解曲某的家庭和日常生活基本情况。农场工会、女工组织前往建三江人民医院看望受害女童于某茜,并送去衣物、营养品等。

曲某,女,30岁,系创业农场第八管理区种植户,非农场职工。受害女童父亲于某,男,28岁,黑龙江省桦川县人,非创业农场本地人员。受害女童于某茜,女,4岁。

曲某在创业农场雅居苑小区居住,受害女童的父亲于某于2019年5月与其同住此房,受害女童于某茜于同年10月份入住此房。

目前,受害女童于某茜因重伤仍在建三江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曲某对伤害女童于某茜事实供认不讳,已于2020年4月27日晚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进行关押,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调查。(来自澎湃新闻)

虐待儿童事件屡见不鲜,一次次激起大众对孽待儿童者的愤怒,可愤怒过后不久又会恢复平静,但事件却又一直的接连而来,这是法律的缺失还是有的人兽性未改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中的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本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而为之,不构成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例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本罪论处。在认定本罪时,必须考察虐待行为是否具备“情节恶劣”这一条件,主要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卑鄙;长时间延续虐待;虐待老人、儿童、重病患者或残疾人;虐待多人,激起公愤的等等。

如何区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均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加以判定。

在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从而达到其发泄、报复等目的,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后果;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

在客观方面,虐待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具有持续性、连贯性,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连续的折磨,既可以采用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采用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或者二者结合进行;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故意伤害罪也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构成,但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使用。虐待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相似,但引起重伤的原因却并不相同。虐待致人重伤是由长期的打骂、摧残行为导致的结果,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系因长期受虐待而积累所致;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基于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施加暴力并造成了重伤的后果,那就不能构成虐待罪,而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对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法对比: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我国法律并非缺失,而是有的人人性的缺失。

本人通过检索发现,在以“儿童”、“刑事”为关键词检索时所检索的结果高达65056个结果,以“虐待”、“儿童”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为42个结果。由此表明,在涉及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儿童还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点,也希望全社会都能行动起来保护儿童,保护我们的下一代。每一个涉及儿童的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不为人知的侵犯儿童权益的痛,真的希望祖国的花朵不遭受侵害,天真灿烂的笑容是形容他们最好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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