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学某副教授向法院起诉杭州某动物园,理由为该动物园将之前的指纹入园认证改为人脸识别认证系未经其同意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人脸识别技术自诞生起就充满争议,此案又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指纹也是生物识别信息,教授对指纹认证无动于衷,却对人脸识别提起诉讼,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面部信息泄漏可能带来的危害更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随着技术的进步也在加强。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明示列举部分的内容进一步扩充,反映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民法典原文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容详述
那么在人格权编当中的最后一个条文,就是1039条,这个是对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一个要求。那就是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一个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那么还有一种就是,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那么它本来是个团体,是一个其他机构,但是国家赋予他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的时候,他就变成了这种机构了,就是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要从我们身边的事情来讲,中国法学会是一个这种机构,它本来应该是这个群众团体,但是政府给了它一定的管理职能,这个管理职能什么呢?就是管理各个不同的法学,各个学科的学会,这样它就有了这个行政管理职能,那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它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知悉的这些个人信息,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他必须赋予保密的义务,不能够泄露,也不能向他人非法提供,这是你的职责也是你的要求。
但是大家看到,这个前几年发生的一个事情,就是那个高速公路上,不是有那个监控违章的那个探头吗,说一个人开了一个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完了边上这个副驾驶位置上,坐了一个异性,那然后激情来了,把手就伸到衣服里头去了,刚好就被这个探头给拍下来了,其实你拍下来这违法不违法,不违法。但是你拍下来以后,怎么能给人家公开的呢,上网了呢,那这个东西肯定是,你这个机构里的人办的,找不到这个人就是机构的责任,你这个就掌管这些录像资料的这个单位你就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你有权收集掌握这些信息,但是你没有权利公开。
后来我写了一篇文章,我说就是速度与激情带来的民法思考这是侵权的,谁侵权就是你这个部门侵权,你这个单位侵权,不管你是行为人怎么着,那我们适用侵权责任编,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你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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