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遇到类似的情况,租客和我签了一年合同,本该到19年2月底到期。那18年11月30号,他该付我后三个月的房租了,但他提出,要在18年底回老家,一个月的押金当12月的房租,后两个月就中止了。我说年底,我很难出租,我会托给中介找客户。但如果找不到,那这两个月,我和他一人承担一个月,于情于理,我都没错。
于是我在微信上和他沟通,他不肯,说是租给中介,还有个空档期,我说这不是你劳心的事,签合同时没有这么个条件啊!又说他打工的不容易,家人不同意,他没办法,我说那是你家内部的事啊,这锅不能全让房东背!他又说,住多久付多久,理所应当,我说那签什么合同呢,我又不是开旅馆,你违约了还理所应当?他不响了,微信上也不理我了。康桥香溪里售楼部的小编看到楼主这样写道。
第二天,我找去他单位,希望继续沟通。到那里才发现,原来他是这家公司的老板,公司规模不算大,十几个员工吧。这下我心里有底了。果然,一谈,我占着理,他也怕给他员工听见,就又付了我一个月。我也承诺,如果这段时间租出,再退给他。
确实,年底是租房淡季,双方互相理解。我会尽量做好房东的职责,但也要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再补充几句,我这份合同是写明违约责任的:提前中止合同,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违约方赔偿一个月的房租金额;另,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失,有违约方要予以赔偿。




